本報10月15日訊(記者 劉曉群通訊員 謝康)認為酒店沒有按承諾打折,消費者將酒店告上法庭。近日,天橋區人民法院調解了此案。
  去年的一天,市民李先生與家人到天橋區的一家酒店就餐。因為是老熟人,酒店承諾李先生當天享受VIP貴賓待遇,菜品享受八八折優惠。李先生一家人就餐完畢,結賬回家後,將發票與對賬小票一核對,發現酒店“多”收錢了!
  為此,李先生將酒店訴至法院,要求按照其消費金額310元的三倍,即930元進行賠償。酒店覺得很冤枉,並解釋道,李先生消費的菜品中,有一道“蔥香鱸魚”是海鮮,海鮮與酒水不打折是餐飲行業慣例,其餘菜品均是按照八八折收取的費用。李先生對酒店的說法不予認可,雙方各執一詞,訴至法院。
  經天橋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和解。法官提醒,經營者與消費者達成約定應儘量落實到書面,以免產生爭議時雙方對於口頭約定各執一詞,難以查清事實,不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對於行業慣例、店堂告示等,經營者應在向消費者出具的票據等資料中註明,產生爭議應及時處理。相關法律條文
  最新修訂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,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;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,為500元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”該款規定將兩倍賠償改為了3倍賠償,即常說的“退一賠三”,並設定了最低賠償額。
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6年為配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的《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》中明確定義了欺詐消費者行為,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,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、誤導消費者,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。  (原標題:吃魚未打折 起訴要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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